动物是否应有道德位置?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借鉴人文主义者反驳种族主义者的论证方式,整理以后有以下四点:
1.人类享有天赋之权,故而每个自然人都具备天赋价值;动物也享有天赋之权,故而每个动物也都具备天赋价值。拥有天赋价值的人与非人动物的共同点是:二者之间具有同样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情感存在,不同之处仅在于能力大小的差别,但理性与否及能力大小并不构成道德上的降级,因为人类之中也具有低能群体(诸如植物人,重度智障或重度残疾),且这类低能群体在一些能力上还不及非人动物中的高能群体(诸如其他猩猩猴子等灵长类动物),所以非人动物应有道德位置。
2.人类生活在这个自然界中,并意识到这个自然界,为满足自身欲求会主动采取行动,是生命主体;非人动物也生活在这个自然界中,也意识到这个自然界,也为满足自身欲求主动采取行动,也是生命主体。二者区别在于意识层次及行动方式,只存量差不存质差,所以非人动物应有道德位置。
3.因为一切拥有天赋价值的生命主体都应有自然赋予的平等权利,所以人与非人动物都应有自然赋予的平等权利。即不受到不应受到的痛苦的权利,即不令只被当做牟利工具的权利,即一种保有天赋价值的权利,即在道德上应被一视同仁的权利,即一种独立于外部工具论之外的个体福祉。所以非人动物应有道德位置。
4.迄今为止未能找出一种仅人类所有且涵盖全部人类,并与道德有所关联的特性,未能证明人类全体在道德上胜过动物,没法取代动物的道德位置这一存在。所以非人动物应有道德位置。
综上,我们会看出道德位置的有无问题根本上是权利的有无问题,以及那种肆意剥夺生命主体应有权利的不合理性。权利的有无,分为特有和共有两类,形如狭义的政治权利,言论权利,法律权利这类人类权利是伴随着人类的诸能力和偶然因素产生的的特有权利,非人动物先天便无法享有,人类是不必有所反思的。能力和形态差异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三种不公,分别是自然性的不公,自然性造成的社会性的不公,人性造成的社会性不公。举例来说可以是人比蚁大,称之为自然性的不公;人不慎踩死了蚂蚁,蚂蚁不可能不慎踩死人,称之为自然性造成的社会性不公;人看到一只蚂蚁,出于各种主观情绪的将其无端踩死,称之为人性造成的社会性不公。平等权力论旨在消除的是最后一种情况,不是前两种情况。
对于非人动物具有道德位置这个结论,许多人可能会出于功利性和经验主义的认为是弱化了人与非人动物的根本界限,是挑战了人类契约和行为准则,是背叛了现有的伦理体系,或者更极端的认为是“反人类”。但无论如何,这些攻击和非难都不能替代理性的证明,都不能在学阀作风和粗鲁言辞并不受欢迎的今天占据高端,都不能否认人类只是自然界万千物种之中的一种,都不能成为意识形态上的永恒信条。因为,人类只是一定程度上的万物灵长,但绝非完全意义上的万物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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