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者 明信因果;二者 生重怖畏;三者 深起惭愧;四者 求灭罪方法,所谓大乘经中明诸行法,应当如法修行;五者 发露先罪;六者 断相续心;七者 起护法心;八者 发大誓愿,度脱众生;九者 常念十方诸佛;十者 观罪性无生。
夫者,发端之辞。倘欲忏悔所作诸恶,必须具足十法,帮助成就其忏悔之功。
一者,首先明其因果报应,丝毫不爽,恶因感恶果,善因招善果,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二者,生重怖畏,自知有恶因必感恶果,堕狱受剧苦,即生大怖畏,毛骨悚然,所谓“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水。”恶因可畏,至为悚惧。
三者,深起惭愧。惭者惭已,愧者愧他。惭自己毁戒下劣,愧诸贤之超脱明净,释迦因何成佛?吾何久为众生?有见贤思齐之心,生大惭愧,痛改前非。
四者,灭罪方法。须常求灭除自己罪业之方法,何法能除灭罪障,常寻求之。
五者,发露先罪。倘若已作之恶,或自知、或不知、或有心、或无心等所造之罪,对三宝前,或对善知识前,克诚披露,求哀忏悔。若能忏悔,罪即消灭。若不肯发露,覆藏于心,则日久月深,则罪根深结,忏悔不易矣。
六者,断相续心。若虽自知有罪,对三宝前忏悔已竟,但相续心不断,仍继续造恶,则前之忏悔,虽忏无益。非将起恶之相续心截断不可,随缘消旧业,更不造新殃,故须怕相续心。
七者,起所法心,发起卫护佛法之心。若自己奉持佛法,即自能保护佛法。若他人敬奉佛法,他人即是保护佛法。若已若他,皆当维护,可获福灭罪,故须起护法心。
八者,发大誓愿,即发四弘誓愿之心。所谓“众生无边誓愿度,烦恼无尽誓愿断,法门无量誓愿学,佛道无上誓愿成。”即是发自利利他、上求下化之心,度脱一切众生,不分人我彼此。彼苦即我苦,故急而拔之;彼乐即我乐,故急与之乐。拔彼之苦,即是拔已之苦;与彼之乐,即我之乐。苦乐亦如是。所言誓愿者,发誓以要其心,起愿以策其身,不可改变。能发广大愿,亦可灭罪。
九者,常念十方诸佛,念佛即能成佛,若念众生,则做众生。吾人既为佛子,必学佛行,故须念佛。但十方诸佛无量,名号亦无量,取其简略而易得益者,莫如弥陀名号。所谓“十方三世佛,阿弥陀第一。”能持念此佛名号,即持念十方诸佛圣号。念弥陀一声,能灭八十亿劫生死重罪,亦即忏悔一切罪障。
十者,观罪性无生。观者,观察所造之罪皆由心起。既众罪从心所起,自当将心忏,试观此罪相从何而起?觅罪了不可得。以其不自生。不他生,不共生,不无因而生。四性推究,当体无生。所谓罪性本空。如四祖至三祖处,求哀忏悔已之罪障,师曰:“将罪来与汝忏。”四祖返观自心,了不可得,答曰:“觅罪了不可得。”三祖云:“我与汝忏悔竟。”此一种乃理忏,前来九种都是事忏,故知此理忏功能最大。观一切罪恶之性当体无生,心灭罪空,是名真忏悔。然又须知事忏必须具理忏,理忏复须藉事忏,理事圆融,故名真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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